婚前协议效力如何?
契约自由。那只要双方你情我愿,协议一经签订就有效了吗?答案是,NO。
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性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且双方签署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认为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协议约定内容涉及到第三方,比如双方约定“各自债务只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则需要明确第三方是否知晓本协议及其具体内容,知情则对其有效,反之则无效。
而针对人身权益的条款,如“对子女不享有抚养权”“一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约定条款,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和看法
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保证互相忠实而自愿制定的一种契约。主要体现为“净身出户”“空床费”等等。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看法不一。
多数观点认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这只是倡导性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协议生效后,也只能依靠夫妻双方诚信遵守。若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的合理范围内的适量补偿,一般会得到认可。但约定完全的“净身出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一
陈某与丘某在婚前签署《婚前协议》,其中约定:“男方和女方结婚后,要相互忠诚、互相爱护,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将不享有孩子的抚养权。”
案例分析:该协议约定了两条内容,一是“男方不得离婚”,二是“不得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因此要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无效。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以约定的形式剥夺父或母一方的抚养义务,属于无效约定。
案例二
在登记结婚前,胡某与赵某签订《婚前协议》,内容为:“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赵某或者背叛赵某,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个人不留任何财产。”
案例分析:
该协议为典型的“忠诚协议”。该协议存在两个方面的执行困难,第一是法律条文和实践的通说认为,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此类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第二是婚姻中的非过错方虽然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但从胡某与赵某所签订的婚前协议来看,非过错方获得的利益已经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在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三
乔某与赵某相识恋爱,乔某怀孕提出结婚,赵某则提出不签署婚前协议就不领取结婚证。双方遂签订协议书一份,对于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等作出约定,并登记结婚。
案例分析:
缔结婚前协议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本案例的焦点在于赵某提出的“不签署婚前协议就不领取结婚证”是否属于胁迫进而导致婚前协议可撤销。从我国法律条文和实践来看,赵某提出的要求,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不属于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乔某与赵某的婚前协议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范围、归属等所作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巴中监狱(案例分析由巴中公职律师姚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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