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就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石女士描述,作为监护人十年前已知或者应当知道款项到账情况。
此时,石女士能够以儿子法定代理人身份在三年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侯某鹏、石某梅等不应获得赔偿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以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同时,如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自中断情形消失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石女士认为法律工作者刘某华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因一系列不当委托代理行为给其孩子造成了损失,在提供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前提下,可在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被监护人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依法进行维权。
石女士称,10月14日,侯某鹏让石女士和孩子同他去给死者买衣服办理一切事情,结果走到半路,司机突然接了个电话说不去了,这个司机根本就不是矿上安排的人,而是代理人刘某华和侯某鹏找的出租车司机,衣服根本就没买,又把石女士拉到原地宾馆。
石女士说,她事后才知道这是个圈套,矿主安排人来打钱的时候,侯某鹏为了把她支开,怕当场闹事。
就是在这个期间,刘某华把巨额的赔偿款转到大姐石某梅名下。
石女士说,10月15日早上在火化场,刘某华又向她要27700元代理费(因石女士无钱,此钱事后侯某鹏支付)。
她反复问刘某华,赔偿款在谁那里,侯某鹏和刘某华称“这些不必问,回去就转给你了”。
石女士说,回到汉中后,她不停问刘某华和侯某鹏,孩子的赔偿款协议和赔偿金为啥不给,经多次上门,侯某鹏才拿出大姐石某梅银行卡和身份证给她转了50万元,之后侯某鹏以各种理由,逼迫她先后借给他30万元。
石女士称,因为大钱抓在他们手上,石女士不敢得罪他。
事后她多次催问相关协议,一直不给。
石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惹不起大姐,也不敢得罪弟弟。
10年了,当初6岁的孩子现已16岁,经常质问父亲的赔偿钱到哪里去了?为何舅舅一直把控着不给?
面对这些质疑,石女士多次索要未果。
2023年7月13日,在县司法局协助下,石女士才从代理人刘某华手里要来了《死亡补偿协议》。
这时她才得知前夫矿难死亡以补偿的形式给了109万元。
石女士提供的《死亡补偿协议》显示:
2013年9月14日,死者崔某某在甲方工地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现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元整(109万元)。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万元),死者遗体火化后,甲方给乙方付清余款玖万元整(9万元)。
补偿范围包括:丧费、死亡补偿金、子女抚养费、亲属处理后事差旅费等……
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自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权力义务关系。
落款时间2013年10月13日。
石女士介绍,今年初,她的孩子专门给当年处理此事的负责人打了电话,其提供一份录音显示:时间久了记不清子,事后矿也不再生产了。
石女士一方落在协议上109万。
对于母子仅落得20万元,他就不好评价了。
在石女士提供的一段录音中,死者崔某某唯一的儿子打电话向亲舅舅要钱时,电话中亲舅舅不承认有这些钱,不停爆粗口,骂他,称再要钱就打他。
石女士称,据她跟儿子多方询问,当时赔偿远不止109万,到底矿方赔偿了多少钱?这些钱又是如何分配,她们母子一直不知道。
舅舅、姨妈、代理人各有说辞,舅舅侯某鹏:“他(矿难死者)是上门女婿,就该养老”
12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事件关键人员,10年前主持操办死亡赔偿的石女士亲弟,也就是死者孩子的亲舅舅侯某鹏,他介绍:他父亲2016年离世,母亲2000年离世。父亲食道癌四五年,母亲10年脑梗瘫痪,崔某某是招的上门女婿,按当地风俗就该养老。
侯某鹏称,当初赔偿100万元转给她二姐50万,其他的40多万由老父亲保管,老人去世后,这些钱去向他不知道。
对于转给二姐的50万元为何又“借”回30万?侯某鹏称,用在父母看病上了。
因为二姐闹得不行,他才打了个30万的欠条称以后给她还。
对此,石女士称,他们家是贫困户,父亲手术费用,合疗报70%,加上大病救助,还有低保费,花不了多少钱,在两三万之间。
母亲脑梗手术,合疗、大病救助,基本没有花钱。
父母的照顾,全是石女士常年照顾。
侯某鹏没有照顾,只是偶尔过来坐一下就走。
姐姐也没有照顾,偶尔送点饭。
12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石女士大姐石某梅,对于赔偿款为何一次性打入她的银行卡?这些钱又是如何支配的?石某梅称,银行卡没在她身上,这些钱怎么分的,她也不知道,为此,她还搭上了几千元。
12月12日,记者联系石女士代理人刘某华,他介绍自己不是律师,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当初为何把钱转到石女士大姐的名下,是因为当时石女士没有带身份证,经过她同意后才办的银行卡。
协议签订好后,转入100万元,火化后给石女士现金9万元。(注:石女士对收取9万元现金进行了否认)。
对于赔偿款如何分配问题,刘某华称事后他才知道,2013年10月21日回汉中,转入卡上的100万她(石女士)一家六口人进行分配,办了两张新卡(石女士、石某梅),每张卡各放50万,当天从石某梅银行卡取现金10万元。
后面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静认为,石女士作为监护人,依法具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职责。
根据石女士的描述,死者崔某某系工作时死亡,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生活亲密程度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崔某某死亡时父母已离世,也无配偶,崔某某姐姐早已出嫁,而崔某某儿子为未成年人。
故,崔某某儿子应获得该款项。
同时因崔某某儿子此时并未成年,石女士作为监护人,依法具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职责,该赔偿款应由石女士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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