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据惠水法院消息,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2023年7月,被告人严某在家门口的公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因一时贪念,严某拿着银行卡在ATM机上尝试取钱,不料想输入两次就猜中密码,成功取现共计5000元。案发后,严某退还全部赃款。
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用其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出卡内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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