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儿媳闹矛盾 水泥封住为婆婆买的寿穴 网友:得亏没让她知道祖坟在哪儿

顾丹丹浦东法院周浦法庭法官

一、关于购墓、立碑行为的认定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子女在父母亡故后,为父母购置墓地(包括为健在的父母一方留作合葬的寿穴),其目的是通过公墓内的墓地等妥当场所,长久稳妥地安置父母的骨灰,以利今后祭祀、悼念。因此,购墓、立碑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可以纳入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的范畴。二、认定墓地使用权时应考虑的因素因该墓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争墓地系王老太及老公、大儿子的合葬墓地,足以证明系争墓地的使用人是王老太及老公、大儿子。上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即具有排他性,小儿媳无权擅自处置。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墓地、墓碑系一种特定物,其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在相关使用权利益中,既有用于安置死者骨灰等具体的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也有生者祭祀、悼念已故亲人等精神慰藉方面的用途,含有强烈的善良情感因素。同时,例如本案当中的合葬墓地,更蕴涵了在世的人希望百年后能与配偶、子女合葬在一起的美好愿望。显然,本案中胡某的行为,侵害了王老太对配偶、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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