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女子捡到银行卡猜对密码取走4万被抓”登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最近,江苏常州溧阳一名女子陈某在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她觉得这不是自己偷的,把钱取出来也没事,于是便动起了贪念,猜中密码并将钱取出,不料没过几天,便被警方抓获。

女子捡到银行卡猜对密码取走4万元

前不久,陈某在溧阳某公交站台捡到一张银行卡,卡的背面写着一个数字“0”,陈某猜测:银行卡密码可能为六个零,于是前往银行ATM机查看,果然猜对了密码。查询之后,陈某发现这张银行卡里有4万余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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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说:“有钱就取出来,没钱就把它扔掉,也没有想那么多,哪知道后果这么严重。”陈某觉得把钱取出来应该没事,大不了失主找来再归还就好了,抱着侥幸心理,她分两次将卡内的4万元取出放在家中。

不料几天后,失主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经报警处理后发现自己卡里的钱被他人冒取。陈某随后被警方抓获。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涉案金额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溧阳市检察院最终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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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捡卡取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陈某属于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陈思君解释,“不管是信用卡还是储蓄卡,在刑法里统称为信用卡,本案涉及到的其实就是一张储蓄卡,不管是什么样的银行卡,都不能捡拾使用,取了里面的钱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此,有网友纷纷表示:“当监控是摆设?”“要是还给失主,说不定还能得到感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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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捡到他人银行卡擅自取现、消费的事件时有发生。

据报道,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唐某带着其侄女(4岁)在乐平市乐港镇马路边等车时,其侄女将捡到的一张农商银行卡交与唐某。后唐某到乐港镇某农商银行网点处,将该银行卡插入ATM取款机,尝试性输入银行密码,在试出密码后唐某分两次取现5700元并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将涉案财物全部归还失主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信用卡可能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银行卡安全,不要泄露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挂失,若被冒用进行消费、取现或转账要及时报警求助。同时,要养成良好的刷卡习惯,不盲目消费,按时还款。

来源:极目新闻、江苏新闻、荔枝网、我苏网、大江网、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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