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启动重新调查程序后认为,吴某与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仍然可以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吴某与余某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民法都将视为过错行为。因此,不论警方怎么定性处罚,只要能够证明二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行为人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换而言之,二人行为造成陈先生家的门窗等损坏,警方已经证实,其应当为此赔偿。

因此,只要陈先生能够证明其父亲住院也与二人之行为有因果关系,二人还应当赔偿相应的医药费。

那么大家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么?

江西“结婚16年3娃非亲生”案,持续引发公众关注。12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证据显示:陈志显之妻余华(化名)和吴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发现后,两人为报复,便在陈志显家大门口、卫生间窗户等处引燃3个爆竹,响声连2公里外的派出所都能听到。江西德兴警方认定该案为行政案件,陈志显对此并不认同。12月26日,听取完陈志显不认同的意见后,当地官方人士表示,会启动相关程序。

德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28日零时30分许,在德兴市花桥基建队路边自建房现场位置,吴某某与陈志显妻子余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陈志显发现后,为报复陈志显,吴某某与余华使用黄绿相间的电工胶布将两个36响的闪光蕾(上面标签写着“鑫宇闪光蕾”)放置在陈志显住宅门槛门口;使用一个冲天炮烟花爆竹放置在陈志显住宅后面卫生间窗户上,使用点燃蚊香的方式延迟引爆,造成陈志显住宅卫生间窗户损坏、客厅窗户玻璃污损。经德兴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损失价值为582.92元。

吴某某被行拘10日。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录音显示,陈志显听到门前传来爆竹响声后,拨打110报警。随后,110指挥中心将警情转至花桥派出所。陈志显说,有人用爆竹在他家门前炸。处警警员说:“我听到了烟花(爆竹)的声音,我还在想,半夜谁在放烟花。”处警警员刚说完此话,卫生间窗户处又传来两声响。随后,民警赶到现场。

地图显示,陈志显家距离派出所仅两公里。陈志显的两名邻居称,爆竹响声大,他们在睡梦中被惊醒。

德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7月5日,吴某某被行拘10日;2023年1月21日,余华到案后被行拘8日。

陈志显家受损的卫生间。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陈志显认为,该案不应是行政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他说,两人引燃爆竹的行为,引发其78岁父亲患病。德兴市人民医院病历显示,2022年5月29日,其父因紧张型头痛、急性应激障碍、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入院,治疗7天后出院。

针对陈志显的不同意见,德兴市一名官方人士表示,会在此前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调查。

该人士还称,德兴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结婚16年3娃非亲生”案,相关调查程序已启动,“早就帮扶他了,还给他提供工作他没要。现在领导都很重视,事情会依法依规解决。”

律师:如此报复涉嫌寻衅滋事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那么陈先生的质疑,合理么?其应当如何维权?

首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手段故意毁坏受害人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侵害的仅仅是受害人的财产权!

寻衅滋事则不一样,寻衅滋事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扰乱了公民正常生活秩序。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和余某是基于两人的关系被发现后而实施的报复行为,其主观上或许是为了通过毁坏陈先生家财物的方式来实现两人的报复目的。

但客观上,两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陈先生的财产权,还扰乱了陈先生及其父母、周围邻居的正常休息。就连两公里外的派出所都能听到冲天炮的巨响。

也就是说,二人之行为不仅侵害陈先生的财产权,同时还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或许更为准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简而言之,行政处罚后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仍然可以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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