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领取结婚证和未发生夫妻关系而引发的彩礼返还案件,最终判决女方退还大部分彩礼。】孙俊(化名)与张莹(化名)经介绍人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年5月,他们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孙俊给张莹的1万元“开门利是”红包。然而,婚礼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孙俊在婚礼前给张莹20万元作为彩礼,并置办了“三金”。尽管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共同居住时间不到三十天,且未发生两性关系。

孙俊认为张莹拒绝与他领取结婚证和共同生活,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张莹及其父母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开门利是”红包以及“三金”。张莹辩称,自己并未拒绝过夫妻生活,但因工作忙碌未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张莹表示,她已准备好领证,但由于感情出现裂痕,最终未能完成。

婚礼后半年没同房 男子要求退彩礼 法院:未办理结婚手续,应返还彩礼

婚礼后半年没同房 男子要求退彩礼 法院:未办理结婚手续,应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莹应向孙俊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法院支持孙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然而,对于“开门利是”红包,法院认为该款属于婚俗消费,不能认定为彩礼。考虑到双方的共同生活经历和彩礼数额,法院酌定张莹返还孙俊彩礼16万元及“三金”。

承办法官指出,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若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应考虑双方权益。张莹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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