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体系。其一,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是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基本保障,要进一步完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制度实施,推动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其二,优化司法协作机制是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另一方面,要推动法院系统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法律责任衔接等方面的合作,建立行诉对接、行检协调、法检协同机制。其三,构筑环境司法能动体系是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崭新动力,在实践中,可依法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体系由传统的救济性、私益性向预防性、恢复性和公益性转变,建立预防与救济、恢复与赔偿相结合的环境司法能动机制。在推动建立健全以上体制机制基础上,可推动构建专业化调解平台,成立环境资源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加强环境资源纠纷的诉前调解;在继续优化民事、行政、刑事损害赔偿责任有效衔接、创新“双罚制”等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同时,健全环境修复责任,进一步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相结合的多元化责任方式,全方位全流程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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