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女卫生间发现疑似摄像头装置。
接到报警后,富世派出所立即出警开展调查,于1月15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
经查,嫌疑人陈某某(男,25岁),自2022年起多次在网上购买录音录像设备和女式衣物等物品。
(嫌疑人作案工具)
自2023年1月起,嫌疑人陈某某伪装成女性窜至安徽、江苏等地,多次潜入女厕,利用录像笔、手机等设备对如厕女性实施偷拍。
2024年1月7日和1月14日,嫌疑人陈某某到富顺时代广场地下车库伪装成女性后,进入一楼公共女厕内安装设备实施偷拍。
(嫌疑人指认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
公共场合要提高警惕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若发生侵犯隐私、猥亵等不法侵害时
应立即报警!!!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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