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裁判文书网上目前可查询案例中首次出现“隐形加班”概念的案件。

在王萍之后,2023年6月发布的一份文书中,当事人从事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经历二审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通过钉钉、电话等向劳动者发出工作指令,上诉人亦通过钉钉等完成即时工单的转派、人员协调安排、指挥处置售后维修问题等各种工作事务。”

法院认为,上诉人使用社交媒体从事的劳动占用了其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酌定让公司赔偿了上诉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时加班工资10000元。

同年10月,另一起类似案件由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判定,经过两审终审,认定员工因长时间在下班后用社交媒体处理工作事务,判决公司向其支付延时加班费5000元。

原告自诉,从2021年7月到11月离职前,自己一直是24小时待命工作,下班后仍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最晚的时候工作到凌晨两点,公司还会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休息生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在法院所做的案例注解中,提到当事人在非工作时间付出的实质性劳动“已具有了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

下不了的班

少数人选择了维权,更多的劳动者默默地“隐形加班”。

25岁的新媒体编辑罗薇在北京工作,她逐渐感觉到,工作正在入侵自己的生活。下班后,游戏玩着玩着,微信弹出来一条工作消息,剧情就卡住走不下去了。在社交平台或视频网站上刷到有趣的信息,她也会想起工作,思考是否可以编进下一篇公众号文章。

很多时候,“加班”的指令也是“隐形”的。上司从不会明确对罗薇说“加班”,但会在周四周五的时候突然布置任务,要求下周一完成。接着又改口,周一上午开会,不如周日发稿吧。

周五午夜十二点多,微信里突然弹出一条消息:“怎么没有看钉钉?”

是猎头雯静的领导。对方在八点多在钉钉上给她布置了任务,发现迟迟没有显示“已读”,一路追来了微信。她急忙道歉,开始安排工作。第二天是周六,但她负责的候选人有一场面试,需要跟进结果。

雯静已经很久没有过完整的、彻底属于自己的周末了。这是她毕业后第一份工作,具体的上班时间是早九晚六,一路厮杀到面试轮,对方才告诉她,“工作会有加班,到晚上七八点。”

她应下了。就业环境不好,“面试的时候,也不能说我不能接受加班。”入职以后她才知道,“七八点”仅仅指的是离开办公室的时间,并不意味着工作结束。将近一半的候选人面试会安排在周末,雯静作为猎头要同步了解情况,只能被迫延长工作时间。而领导加班比普通员工还要狠。因为靠绩效算工资,数据差会被辞退,在雯静的公司里,没有加班费的概念。

“前几个月的时候,我每次看到界面上钉钉的蓝色的标,我都感觉心一紧。”她逃避似地切成了静音模式,仍然逃不掉工作消息。

新型通信工具的出现与更新,使得传统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限制被打破,随着远程办公的盛行,越来越多人被裹挟着进入“隐形加班”的漩涡。真正的休息成为一种奢侈。

下班后,隐形加班入侵打工人生活

维权之路

从申请加班费到获得最终的判决结果,王萍的维权之路走了近3年。

2019年,31岁的她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负责搭建运营组织架构、管理内容团队、制定和实施投放计划、研究产品优劣并跟踪等工作。按公司的说法,她的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是一种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王萍需要值班,下班后,公司有事,其他员工也会和她在线上沟通工作。

在和公司就降薪、年休假等事宜发生矛盾的情况下,2020年12月,王萍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她认为工作过程中存在大量加班,但没有获得相应的加班费,先是尝试仲裁,未果,又寻求了律师的帮助。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子元是王萍的代理律师,在一审前,他和王萍梳理了加班的情形,提交了100多页微信聊天记录、100多页钉钉打卡记录、30多页值班表记录。王萍的加班基本是通过线上形式进行,值班时需要解答相关客户的问题,发微信公众号内容。

汪子元接手这一案件时,认为难点在于,当事人加班时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难以量化。

一审判决并未支持王萍的诉求。收到判决的当晚,汪子元和王萍进行了沟通,过了两日,两人在面谈后决定再次上诉。

第二次上诉中,王萍一方提出,案子中的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经过审批,该约定应当不予认定。在此情况之下,王萍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形。

2022年10月,二审法院最后做了酌情判定,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

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法院认为,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判决公司向王萍支付加班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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