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货车司机许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驾驶大型牵引车进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境内,被涉县交通运输局的路政执法人员处以罚款500元。但他现场缴纳罚款500元后,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进行任何签字和按手印,处罚程序不合法。

造假比例达93.6%!河北涉县1964份路政处罚案卷造假,签字、手印均为伪造

涉县东收费站(资料图)

国办督查室收到群众留言后,经初步核实,转河北省政府核查办理。

河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责成省政府督查室、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派员赴涉县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核查,许先生反映问题属实。许先生驾驶运煤货车途经涉县境内S213省道K22+600m,因货物遗撒污染路面、车载北斗记录仪单据信息与司机从业资格证姓名不符,被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罚款500元。执法人员在处罚时,未明确告知许先生具体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

核查组问询涉县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并查阅相关案卷后发现,许先生的行政处罚案卷中,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路政管理站工作人员伪造,执法人员未向许先生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

核查组扩面排查发现,2023年以来,涉县交通运输局的2099份路政行政处罚案卷中,有1964份案卷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工作人员伪造,造假比例高达93.6%。

此外,《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冀交法〔2022〕283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冀交办法〔2023〕218号)均明确:“对于抛洒污染路面行为,同时符合首次、轻微、配合等5个条件的,应当免予处罚”,但核查组所查案卷中,均未对案件是否适用免罚情况作出说明,存在裁量权基准执行不到位问题。

经督促,涉县政府组织对2021年以来的执法案卷逐一审查;涉县交通运输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购置执法记录仪和联网执法终端;涉县纪委监委对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5人进行了追责问责;涉县司法局暂扣4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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