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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本案一经公布,迅速招致网络热议。(法治日报)

就公众直觉而言,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本就是“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到底是哪里不同,或许很少有人详究其里。而最近的这起诉讼,则就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以及相应的释法说理。法院判决认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性质不同”,由此为出发点,自然对应着各自的法律后果……本案之所以招致巨大关注,不仅在于其法理层面的思辨论说,显然更在于其对于多数人日常高频场景的高关联性。

我们知道,法律术语、法条表述,很多都是抽象的、概括式的。这是其维系其稳定性、适用性和介入力的基础,但也在很多时候导致了“滞后于现实”等情况。以微信红包为例,在市场语境和大众生活中,其早就不是新事物。但是,在法学视野与司法实践中,其显然是个“新课题”。事实上,现有法律文本体系内,并没有关于“微信红包”的列举式提及。这就要求,在相关官司审理过程中,法院能够回溯到立法精神的本义,以能动主义的立场,来实质性判定其权责。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资金钱款的往来是“模糊”的。围绕这类钱到底是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衍生了很多民事纠纷。对于此类诉讼,司法机关并不陌生。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也形成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比如说,最高法就曾发布规定,明确“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在后续落地过程中,这一规定,被进一步具体化。也即,“如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推定为赠与。”

长久以来,基层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只要不能证明属于赠与性质,就认定为借贷”之惯例。在这套范式中,受益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是合乎利益衡平原则的。而在本案中,“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的结果,似乎是对上述“司法传统”构成了挑战!为了支撑这一判定,审理者从“产品属性”“民间风俗”以及当事双方的交往细节等角度给出了一整套完整的论证说明。大体而言,其还是很有信服力,是颇能自圆其说的。

而需要厘清的是,在本案中“微信红包被认定为赠与且无需返还”,这并不是一个可以推而广之、普遍适用的判例。在特定语境下,诸如连续的、总额较大的,并且有证据证明“红包”附加了额外的契约、义务的,还是有很大可能会当成“借贷”处理。法院审理,从来不是一个简单套用法条、依循旧例的过程,而还是要回到案件本身、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对于公民个体来说,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钱款往来,最好还是选对渠道、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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