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祥宇同样认为,虽然保姆并未直接实施喂肉丸子的行为,但因其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家政服务人员,其因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对李林具有排除风险和救助的作为义务。若其未能积极、及时地履行作为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保姆虽未直接实施该起行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本案的相关情况来看,李林大脑存在问题,身体行动不便,自理能力严重受限。在这种情况下,家政服务人员在照顾李林时应当尽到审慎的照顾、看护义务,保姆提供的食物中,一枚乒乓球大小的肉丸子,别说对于身患重病的李林来讲了,就是一般正常人整体吞咽下去亦会存在重大的风险。在这一点上,保姆确实未尽到审慎的照顾、看护义务。另外,自理能力受限的人进食,是一项非常危险的活动。李林进食时,保姆并未全程在场,其是在李林已经发生危险并具有强烈身体反应时,才发现李林已经处于极其危险的状态,这也可以说明保姆并未尽到审慎的照顾、看护义务。此外,保姆应当预见李林自我进食行为,特别在食物中还有一个未经处理的肉丸子的情况下,李林的进食行为是特别危险的行为,其应当具有预见能力,但因保姆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保姆主观上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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