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彩礼新规”施行,多地法院依据新规审理彩礼纠纷案件。】

春节前后,随着定亲结婚的高峰期到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彩礼新规”)于2月1日正式施行。

新规对彩礼的认定、返还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解决婚姻中因彩礼引发的纠纷。

新规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分标准,以及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类型。

同时,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夫妻,离婚时彩礼的返还问题也给出了具体指导。

新规的实施,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

多地判出彩礼新规“第一案”

多地判出彩礼新规“第一案”

在湖北仙桃市,一对新婚夫妇因性格不合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首次适用新规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在北京,一起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属于彩礼的案件中,法院依据新规作出判决,认定部分赠与不属于彩礼。

陕西富平县法院也发布了适用新规的案例,涉及酒席钱、上车钱、离娘钱等是否算作彩礼的问题。

法院会在审理中综合考虑了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以确定彩礼的范围和返还比例。

最高法的这一新规,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中国,关于彩礼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的定义、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根据该解释,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因要求返还彩礼而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

《解释》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明确指出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规定了彩礼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解释》列举了不属于彩礼的几种情况,如节日、生日等特定纪念日的礼物、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解释》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而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解释》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例如,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

彩礼法旨在规范彩礼问题,防止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保障婚姻自由,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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