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认定许多人认为构成了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但是若仔细查照关于“家庭成员”的法律界定,则可以看出法院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可见,相关规定已将“同居关系”纳入了“家庭成员”之间加以约束,除此之外,即使无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坚持刑法概念的实质解释,将长期稳定关系的“同居关系”解释成为“家庭成员”,并未突破刑法解释的合理范畴,当然属于扩大解释,而不属于类推解释。
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罪
从起诉书披露的细节可见,包丽男友牟某翰在恋爱期间多次对包丽使用羞辱、贬低性的语言,以凌辱人格的手段对其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最后导致其自杀。
从朴素的正义直觉来看,这种行为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以什么罪名追究才能罚其当罪,这就颇费思量了。
控方为什么选择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呢?原因可能有二:首先,我国伤害罪要求伤害后果为轻伤以上;其次,伤害罪的伤害后果主要体现为身体伤害,而不是精神伤害。再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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