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资产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实施执行。《规定》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规定》提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档案法实施条例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档案工作机制。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二是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三是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四是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

2024年3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涉及食品安全、醉驾标准、刑法修正、快递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在刑法最新修正案中,明确了对七类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同时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在酒驾问题规制上,公安部发布的酒驾新国标标准提高了醉驾认定标准,使酒驾检测更加准确。

值得关注的是,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方面,新规明确了快递员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驿站等。

在地方性法规上,重庆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则明确禁止了携带电动车进入轿厢等危害乘梯安全的行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新规: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3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指南和大纲的相关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

酒驾检验新标实施:提高了认定标准,使酒驾检测更加准确

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检测酒驾,近日公安部发布了酒驾的新国标标准,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的含量分为三个等级,旧国标只分为两个等级。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只要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新国标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另外,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也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罚1000~2000元,并且扣驾照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如果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扣驾照12分,并且拘留15日,在5年以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刑法最新修正案:重处七类行贿,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重点明确对七类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同时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最新修正案从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对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二是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立法工作机构人士提醒,司法实践应把握政策尺度,特别是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应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发票管理办法新细则: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法律效力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3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明确界定瞒报事故等情况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对罚款的适用,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处罚机构、金额的规定。

比如,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规定》还对相应的罚款金额进行了明确,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

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督管:涉矿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筑施工等企业为第一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等企业为第二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为第三类。

根据办法,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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