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劳动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女职工五万多元。】

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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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

案件中,女教师谢某在产假结束后申请返岗,却被学校安排至非教师岗位,谢某对此表示不同意。学校随后发出不续签合同的通知,谢某因此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谢某自2014年5月12日起在某小学担任教师,并与学校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

2020年底,她因生产申请产假和哺乳假,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则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提交了返岗申请,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她调至门卫及清洁工岗位,谢某拒绝此安排,并从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未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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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于2021年6月15日发出不续签通知书,指出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10日到期且不续签。

谢某随后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拖欠工资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支付谢某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工资5165.5元。

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康玉衡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学校未延续谢某的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妇女生育期间劳动权益的保护,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尊重妇女权益,不得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关系或任意调岗。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哪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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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一系列的法律保护,这些保护旨在确保她们在生育和抚养婴儿期间的权益不受侵害。

哺乳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后有权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哺乳假通常为产后6个月至1年,具体时长可能因地区而异。

工资保障:在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支付。一些地区规定,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一定比例。

岗位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应得到保障,不得被迫调至不适合的岗位。

工作条件调整: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内容或工作方式,以适应哺乳期的特殊需求。例如,可以要求减少工作量、调整工作时间或提供更为灵活的工作安排。

哺乳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每天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以便女职工进行哺乳或泵奶。在一些地区,哺乳时间可能更长。

禁止夜班和重体力劳动: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和重体力劳动,以保护其健康和婴儿的营养需求。

劳动争议解决:如果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权益受到侵害,她们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如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为哺乳期女职工创造一个支持性的工作环境,帮助她们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同时保障婴儿的健康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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