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被要求孕检,发现怀孕后如实告知公司,却被“撤回”了offer。女子诉至法院后,获赔3万元。4月2日,这一话题冲上了热搜。(据4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4月1日消息,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通知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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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截图(图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由于规划调整,该岗位被取消。然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也有公司的难处,财务主管岗位比较重要,如果被录用人员因为怀孕后又要请假,公司又要找人替代,公司放弃录用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当事女子一天班都没上,就找公司索赔3万元,如此维权会让用人单位更加害怕录用女性了。

持这类观点的其实只看到问题的一面,用人单位有难处,应聘者同样有难处,如果因为怀孕就被拒之门外,这对应聘者也不公平。

客观而言,一些单位在岗位设置上存在“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现象,如果有员工要请假,在人员安排上就感到棘手,要找到合适的替代者并不容易,但单位的用工模式并不是歧视女性就业的理由,不能因为担心女职工有请孕产假的可能就拒录。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曾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以此事来看,入职前被要求孕检,本身就违反了规定,得知严女士怀孕后,又通知取消岗位,这就是找借口拒绝录用,可谓是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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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引起网友热议(图源:网络截图)

当事人严女士诉至法院,这是依法维权,不存在是要以此作为“生财之道”或者是要“敲”公司一笔,至于公司该不该赔,该赔多少,那又是另一码事,不能说当事人不该维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发出入职通知后,劳动者尚未上班,也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撤销offer。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时,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的难处要理解,女性职工的难处同样也要体谅。遭遇就业歧视时,如果当事人不维权,就业歧视就会肆无忌惮。女性的就业环境只会因这类歧视而受到影响,而不是因为有人维权就受到影响。

有网友说,如果都这样效仿,明知怀孕了还去应聘,然后坐等被解聘来获得赔偿,这岂不是可以坐收渔利。这也是多虑了,一般而言,没谁会拿自己的饭碗去开玩笑,再说了,如果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不搞就业歧视,不因女性怀孕就拒录或解聘,又哪里会有女性职工要维权。

当然,女性的生育成本该不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是可以探讨的事。为女性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一点也毋庸置疑。据报道,早在2012年,《西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就提到,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按规定对女性就业比例达到40%以上的企业减免税收。在税费减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用人单位撑腰,以打消录用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这是可以考虑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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