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小伙小陈(化姓)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一款面包过期一天。尽管如此,他仍以3元价格购入。之后,小陈将商家告上法庭,提出退还购物款及索赔1000元的要求。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开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需向原告小陈退还货款3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根据判决书内容,2023年5月6日,小陈在该日用品店内选购商品时,注意到一款流心提子面包,标价3元。该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5日,意味着购买当日已过期。小陈在知晓过期情况下依然购买,但并未食用。

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 知假买假亦获法律支持?

购物后,小陈提起诉讼,要求商家书面或当面道歉,退还3元购物款,赔偿1000元,以及承担其为维权产生的费用。为佐证面包过期,小陈提供了支付凭证、购物视频等证据,详实记录了他在店内选购、查看面包包装信息直至结账的全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与经营者不得生产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已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计算。本案中,被告在涉案面包明确标示保质期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检查并下架过期食品,仍将其售予原告,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小陈关于退还货款及赔偿1000元的诉求。鉴于面包已严重过期,法院责令小陈自行对该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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