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工作制”≠随时随地工作

除了值班,类似高管谈生意、司机跑长途、销售见客户,本来就很难“朝九晚五”,如今,不少互联网企业,为提高效率,也提出“弹性工作制”,让员工自由把控工作时间。

而弹性工作制,就涉及到我国《劳动法》对“特殊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规定。

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对职工来说变化不大,工作时长的总量是一样的,只是排班更灵活,从“每天八小时”,变成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工作。

企业可以和职工约定,每年只要工作2000小时,剩下时间自由支配。如果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量,实际工作2400小时,多出的400小时就算“加班”,自然要给加班费

而“不定时工作制”则相对复杂,对工时总量、加班费的规定比较模糊。

为防止公司滥用“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而且,只有对高管、外勤、推销、长途运输、出租车司机等特定岗位,可以提出申请。

同时,企业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自说自话,搞“一言堂”。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修改“工作时间”制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果是老员工,需要与职工讨论、协商并公示;如果是新员工,则要在劳动合同里写清楚,得到员工明确同意。

而且,“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管哪种工时模式,企业都不能要求职工随叫随到、全年无休。

具体细则的落实,不同地区存在差异,陕西省要求,“保证全年休息111天”;重庆市则提出,此类职工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每月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相同。

“某科技公司安排王某上班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长上限,属于违法安排加班,王某拒绝加班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据此认为王某违纪显然缺乏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据了解,为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实现,劳动法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021年8月以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针对超时加班问题开展集中排查和整治,对相关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虽然部分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但无论劳动者同意加班与否,非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超过法定加班时长上限,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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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制”≠无需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和员工约定,加班之前要先审批,那不经公司审批的加班,还算“加班”吗?

这里就有个例子↓↓

张某是某网络公司后端开发工程师,其与公司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书并经公司批准同意,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

但每周五下午下班后,张某的领导都会要求部门所有人参加部门总结会,每次大约1小时。后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其是在公司安排下延时加班,并非自己主动发起。公司虽以“加班审批制”抗辩,但不能否认张某加班系应公司安排这一事实。张某系经公司安排提供延时加班劳动,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费。

对此,法官董洪辰介绍: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故即使在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的,亦能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当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分为“制度性加班”和“指令性加班”。

“制度性加班”即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本身即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就加班时间另行举证。

“指令性加班”即用人单位明确通知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的安排加班,劳动者的直属领导或部门领导代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属于职务行为,上述安排亦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无需劳动者再另行提起申请。

“必须要指出的是,加班审批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经营成本、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部分用人单位却将加班审批制当作门槛甚至障碍,恶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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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不过,很多工作也很难在固定时间完成,于是,有些企业要求职工长时“值班”。

比如,保安“做一休一”,值24小时的班;媒体记者“做二休二”,一天值班12小时等,均超出了

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这种情况下,又怎么算加班费呢?

韩某为幼儿园教师,平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基于家长的需要,幼儿园每周末会安排一名教师上岗,统一照顾合成一班的幼儿。

2023年1月韩某离职,其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虽然安排韩某周末“值班”,但韩某在值班期间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劳动强度均与正常工作期间并无区别,故依法认定韩某存在休息日加班,判令幼儿园向韩某支付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法官董洪辰介绍:

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

针对值班是否应支付费用及按照何种标准支付费用,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常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约定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值班津补贴。

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幼儿园对韩某的安排虽然名为“值班”,但韩某在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与其本职工作性质相同。幼儿园将所有周末到园的幼儿合成一个班级管理,韩某的工作强度与正常上班相当。韩某周末到岗实为加班,幼儿园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值班”与“加班”仅一字之差,均是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基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额外工作,但二者仍存在本质区别,用人单位不得以“值班”之名安排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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