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或可定为故意杀人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石某某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本案中,虽然人民检察院尚未做出决定,但鉴于陈某、石某某的情节相当恶劣,且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人民检察院绝对会批准逮捕。在批准逮捕的情况下,陈某、石某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会有个初步的结论。日常实践中,两罪的相同点在于,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最高刑期都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同点在于,前罪主观上只是想伤害他人,只是因为意外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判死刑的概率相对较低;后罪则是直接积极的追求他人死亡的后果,主观恶性较大,判死刑的概率也相同较高。

在这个案件里,由于无法看到案件的详细情况,所以我们无法对二人构成何罪,做出准确的判断。

但如果陈某、石某某,在对孩子进行殴打时,持续的攻击孩子的要害部位,存在故意或者放任的故意,则纵使陈某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也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但反之,如果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二人确实没有杀害孩子的敌意,则二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死。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零度时评综合大河报、头条号作者@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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