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这是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通知。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为什么法律要一条条规定得如此明晰?就是因为就业市场中,依然存在很多针对女性的歧视现象。不少企业从一开始招聘时,就缺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意识,已婚未育的女性,担心人家休产假,已婚已育的女性,又担心人家要二胎,担心来担心去,最后干脆就决定只招男的,女性员工怀孕了就随便给人调一个不合适的岗位,用各种手段逼人辞职,或者找个借口直接辞退……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也是接连不断。
这种现象过于普遍,以至于让很多人产生了一种奇怪的想法:就是用人单位想降低用人成本也没错,关注妇女的婚育状况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过度主张权益可能会导致女性就业环境进一步恶化。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披露了一个案例,一已婚女性劳动者因为担心受到歧视,在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被企业发现后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女子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状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企业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赔偿。
这明明体现了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维护,但是不少网友都表示,该女子的行为的确不诚信,在这样的小事上说谎,就算这次瞒过去了,也很难得到公司的信任。问题在于,公司原本就不该问啊!这一询问选项,本就暗含了性别歧视的倾向,女子怕丧失工作机会才隐瞒已婚,这才是真的无奈之举吧!而且,该女子填了“未婚”就被录取了,恰恰说明她的工作资质、能力和经验是符合岗位要求的,公司辞退她究竟是因为她说谎,还是因为她已婚未育?
我们不能因为歧视现象普遍存在,就对违法违规行为妥协,甚至将歧视“合理化”,像广州市增城区检察院这样,主动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招聘信息中寻找线索,敏锐地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并且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去督促用人单位纠正问题、遵法守规,提高其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运用法治力量去消除歧视,才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希望有更多的举措能够防患于未然,从根源着手,去健全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强化企业用工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全社会形成性别平等,公正包容的就业环境,让女性公平就业权的实现不再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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