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12月25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继续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等。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立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为改革预留空间。
2023年10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展开二次审议。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23日期间,草案二次审议稿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臧铁伟介绍,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310人提出的494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2封,截止日后又收到2封。此外,还收到一些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地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转来的意见。社会公众主要对完善“大食物观”有关表述、加大粮食生产补贴、支持农业机械产业发展、提高粮食综合利用效率、强化储备粮食的轮换监管等,提出意见建议。部分意见在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已有所体现。
根据各方面意见,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立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完善食物供给体系,让人民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明确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制度,草案作出衔接性规定,为改革留有空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保障粮食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规定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要求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并明确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作出修改完善:防范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明确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针对过度加工造成的营养流失、粮食浪费等问题和完善供给体系要求,规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随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和农产品功能用途拓展,人民群众对营养健康的杂粮的消费需求增多,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完善杂粮的范围,增列人民群众需求较大的杂粮品种。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也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起到保安全、调供需、稳市场的重要作用。臧铁伟介绍说,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收储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首先,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黑土地优质耕地资源的保护;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及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其次,促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增加规定自然灾害、生物灾害防御防控及其技术研究应用的有关规定。再次,规定可以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并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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