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4日,广西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痛的烫伤事故。何某琼将一桶滚烫的热水放置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而一名4岁女童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走出病房,在走廊内独自玩耍。在试图制止女童嬉闹时,宋某荣轻轻碰触了女童的额头,导致她在后退过程中不幸跌入热水桶中。女童随后被紧急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女童的父母认为,何某琼放置热水桶未采取安全措施,宋某荣的触碰行为以及医院的管理不善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将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案件最终由法院审理。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宋某荣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女童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富川某医院虽非事故直接责任方,但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承担50%的责任,被告宋某荣承担20%的责任,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富川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家长带领孩子出入公共场合,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护,对孩子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医院应对危险源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此案件的审结为公众提供了重要的安全警示,强调了监护人责任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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