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给予轻罪犯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制度,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获得无限制的自由。近期,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依法办理了两起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的案件。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柳某某与金某某两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违规行为,两名缓刑犯不知悔改被撤销缓刑。柳某某请假外出超时且未如实报告行踪,金某某则未按要求使用正行通软件打卡,亦未履行思想汇报等义务,两人均表现出不服从管理的态度。经过详细调查包括矫正档案、日常签到记录及与相关人员的谈话后,检察人员对两人进行了教育与劝导,希望他们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然而,后续观察显示,柳某某和金某某在收到警告与训诫后,依旧没有改正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做法。

柳某某原因诈骗罪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金某某则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鉴于他们在缓刑期间的不良表现,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评估后,认为应依法提请撤销他们的缓刑,建议司法局加强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最终,法院裁决支持这一建议,柳某某和金某某分别被执行原判三年和六个月的刑期。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是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并非逃避法律约束的借口。任何忽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个人再次失去自由。根据《刑法》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被宣告缓刑者需严格遵守规定,一旦在考验期内严重违规,将面临缓刑撤销及原判刑罚执行的后果。

简而言之,社区矫正的核心在于引导犯罪人员通过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逐步回归社会。这一过程不仅是对过去的弥补,更是对未来生活的积极构建,任何侥幸心理都是对这一机会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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