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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并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决。这起案件源于一起小区游乐场内的悲剧,一名9岁女孩小樱在游玩时因游乐设备存在缺陷而不幸身亡。

事发当天,小樱在爸爸和奶奶的陪同下,与好友小可一同来到小区游乐场玩耍。在享受欢乐时光的过程中,小樱和小可选择了荡椅作为游戏项目。为了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将荡椅荡得很高。然而,由于无处抓握,小樱突然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不幸被正在摆荡的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了地面与荡椅之间。由于重度颅脑损伤,小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小樱的家长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都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于是,他们将相关责任方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该游乐设备存在两处明显的安全隐患:底部与地面的距离过小以及没有限位装置。这些安全隐患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认定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应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法院也指出,小樱的家长在事发时疏于监管,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因此,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07.2万余元;而小樱家长则需自担40%的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游乐设备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然而,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遂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游乐设备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同时,家长在陪伴孩子玩耍时也应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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