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庭审现场拍照取证被摔倒在地

7月2日,“刑辩女团”公众号发布《何智娟律师关于被法警暴力执法的声明》一文,称休庭期间遭法警阻止拍摄等,引发关注。

同日下午,何志娟律师助理称此事属实,何律师正在公安机关做笔录。

对此,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建议关注后续通报,法官和书记员正在庭长办公室开会,需开会结束后决定是否回应。女律师庭审现场拍照取证被摔倒在地!

网络声明——休庭后申请复制新出庭检察官相关文书遭拒

发现助理被围掏手机拍摄取证被抢手机

7月2日下午2时,“刑辩女团”公众号发布《何智娟律师关于被法警暴力执法的声明》一文,撰文者称其系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何智娟律师,今年7月1日,其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出庭为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辩护。

7月2日上午,云岩区检察院新增一名出庭检察官,辩护律师要求查看其派员出庭通知书并复印。审判长起初同意休庭后复印,但休庭后拒绝。此时,她注意到旁听席发生争吵,其助理被七八名法警围住,她拿出手机对法警执法现场进行录像,被要求删除视频,“法警拒绝出示休庭期间不能对执法行为录音录像的法律规定,并要抢夺我的手机。”

女律师庭审现场拍照取证被摔倒在地 法警行为引争议

冲突现场视频截图

女律师庭审现场拍照取证被摔倒在地 法警行为引争议

女律师庭审现场拍照取证被摔倒在地 法警行为引争议

双方发生冲突后,有律师用手机对现场拍摄取证,但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称若发到网上,将追究法律责任。后有律师报警,盐务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对她及审判长进行简单询问,并对法庭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固定。期间,法警仍拒不归还她的手机,表示休庭期间也不允许录音录像,已经对她的手机进行收缴。对此,她表示已跟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录笔录,等待警方处理。

根据视频显示,现场一片混乱,有女子高呼“打人了”;还有多名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疑似在与一名白衣女子抢夺手机,期间女子倒地。

旁观者讲述——

休庭期间被法警质疑违规拍摄

争论时,律师掏手机拍摄取证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显示,何智娟系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记者尝试联系该律所,但无回应。

7月2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何智娟律师的助理赵某,他表示,该案在贵阳云岩区法院的开庭原计划为期三天。今天是开庭的第二天,云岩区检察院突然拿出了一份出庭通知书,里面新增了一名从未露过面的检察官,“司法对检察官有亲历性的要求,但他是突然增加的,我们便提出复制出庭通知书。”“起初审判长同意,但休庭后又拒绝了。”

赵某说,休庭期间,辩护人和审判长沟通时,旁听席吵了起来。他上前询问情况,被法警抓住说违法拍摄,要求查看手机,“我同意他查,提出如果没有问题,需要他道歉,但他查看后没道歉,称有权查。”“我生气,就想给他普法,因为休庭期间拍摄是不违法的,结果被一群人围住了。”

女律师庭审现场拍照取证被摔倒在地

女律师庭审现场拍照取证被摔倒在地

“何律师不知道他们想干什么,便掏出手机拍摄取证。”赵某说,随后便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他们把何律师摔在了地上,抢走了手机。”

另一名辩护律师汪某证实,事发时确实处于休庭期间,“我当时正在和审判长沟通复制出庭通知书,庭上他是允许复制的,但休庭后却不允许复制。”此时,后方传来吵闹,法警在抢夺何志娟的手机,双方发生争执。

法院未回应——

工作人员称后续将发通报

“法官和书记员在庭长办公室开会,没回来”

公诉机关新增检察官出庭,应诉方律师要求查看其派员出庭通知书并复制,其诉求是否合法?休庭期间,律师认为周围法警可能有对其助理潜在威胁的行为,是否有权使用手机拍摄取证?法警在休庭期间,发现有旁观者用手机拍摄其执法行为,是否有权要求其删除视频?是否有权扣押手机?

7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云岩区法院,工作人员得知询问此事后,称建议关注法院后续的通报,法官和书记员正在庭长办公室开会,需开会结束后决定是否回应。截至发稿,无回复。

助理赵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下午6时30分左右,云岩区法院通知称,取消原定于7月3日的庭审。

律师观点——

焦点一:公诉机关新增检察官出庭,应诉方律师要求查看其派员出庭通知书并复制,其诉求是否合法?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知名刑辩律师刘东晨说,公诉机关新增检察官出庭,审判长应当依法宣布新增公诉人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该新增公诉人回避。因此,辩护人有权了解该新增公诉人的基本情况,通过查阅检察院的派员出庭通知书来核对新增检察官的身份,决定是否申请回避。检察院的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随庭审笔录附卷,附卷后辩护人可以申请阅卷,再行复印。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知名公益律师王毅说,派员属于经人民检察院授权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庭提起公诉,各检察官应当赋予证明自己获得人民检察院授权的义务。根据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主编的《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426条相关规定,出庭的公诉人是否具有资格,前提是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批准程序。本公诉人经本院检察长同意代表本院出庭,具有出庭资格。因此,其出庭资格可通过《派员出庭通知书》予以证明,而辩护人提出查看、复制该通知书,属于依法请求其证明自己获得人民检察院授权,具有出庭资格,属于合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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