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2年时,原银保监会就发布风险提示称,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其实这些诱人条件的背后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

2023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出台《关于防范不法贷款中介风险规范金融营销行为的公告》;2024年1月,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上海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冒充银行名义群发贷款营销短信、使用第三方AI语音机器人软件自动外拨营销电话和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如何才能根治市场上存在的助贷骗局

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打击治理不法贷款中介,周金才认为,应当建立完善贷款中介机构行业标准规范,通过建立行业专业委员会等方式加强行业监管与自律,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合规贷款中介机构发展。

任超观察到,近年来,不良助贷公司借助手机App、二维码、AI语音机器人等电子智能设备冒充银行的方式越发繁杂多变隐蔽、跨区域化,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需要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整治,才能更好地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合力净化金融市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贷款营销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内控机制,可借鉴福建省规范辖区贷款营销短信的地方经验,建立贷款营销短信号码白名单及联络员机制、短信营销合规管理机制、合作机构营销管理规范、短信营销贷款监测机制。”任超说。

周金才提醒,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同时要树立理性的消费和借贷观念,学会识别正规贷款中介机构,或直接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借贷业务。在这一点上,尤其应注意规范网络平台对贷款中介、放贷机构的导流问题。

“我知道有一些贷款中介公司,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但这种打着‘银行直贷’‘超低利息’‘不收额外费用’旗号,然后用各种套路话术变相收一大笔服务费的,我完全不能接受。”刘女士说,她咽不下这口气,同时也不想更多人受骗,干脆之后几天都蹲守在当初的“接头点”,看到有等在银行前的人被疑似业务员要拉进写字楼,就冲上去劝阻。几番之下,对方退回了剩下的3.5万元。

记者近日在社交平台上检索“贷款骗局”“贷款中介”等关键词发现,不少人有过类似被骗经历。一些助贷公司会群发“低利率贷款”承诺的短信,收到咨询后联系当事人,自称“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当事人线下签合同办理贷款业务。这些当事人有的征信正常,但为了低利率向其贷款;有的是自己征信“花”了(征信不良或征信被金融机构查询太多),因对方承诺低利率且保证下款,于是与对方有了进一步接触。一旦作出回复,不良助贷公司就开始步步设陷,最终套取高额中介费、服务费。

值得注意的是,从受访者提供的信息来看,他们签约时的合同在借款数额上并未明确写明具体数额,而是模糊写着5万元到10万元或50万元到100万元这样的数值区间;重要的收费标准,“每月”这样的字眼却“藏”在密密麻麻的字间;合同服务期限也通常与最终的借款期限不符,比如刘女士借款12期,但合同期限却是24期。他们接触的这些公司,名字多为某某商务咨询公司、商务服务公司,而其企业注册信息中的经营范围并没有金融服务。

不少当事人表示,在一次性支付了公司的巨额服务费后,还要正常偿还放款机构的利息,而这些利息和市场正常利息一样,并非公司原本承诺的超低利息。还有当事人反映,在签约过程中发现问题,这些公司会采取多人堵门、软硬威胁等方式,让当事人不得不在合同上签字。

胁迫签约合同无效

若想维权困难重重

不良助贷公司的各种套路,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助贷公司冒充银行名义群发贷款营销短信的商业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助贷公司承诺‘低利率贷款’实则诱骗当事人订立高额服务费合同,使其融资成本形同高利贷,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任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介绍,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均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良助贷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往往采取电话营销模式进行推广,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先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等)。如果助贷公司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违反上述法律,一旦非法获取的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当事人拒绝签约的情况下,如果助贷公司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当事人签订合同,可能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刑事合规业务中心总监周金才告诉记者,贷款中介当前属于高风险行业,违规违法行为高发。实践中助贷公司的人员在帮助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如有教唆、帮助或者共同伪造信贷资料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行为,可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就当事人反映的助贷骗局中,即使贷款人已经发现不对,助贷公司也会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当事人签约的情况,受访专家认为,在合同效力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实践中,当事人维权往往困难重重。

张志钢说,主张合同可撤销的当事人需承担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举证责任。这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加之部分当事人在签约过程中没有留存相关证据,后续也很难收集到能够证明助贷公司欺诈、胁迫的直接证据。

“及时行权也难。”任超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可行使的撤销权期限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但现实中当事人签约后因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导致行权意识弱,或忍气吞声或担惊受怕,若未及时在上述期限内行权,则撤销权消灭。实践中,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或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切莫忍气吞声增加损失。

“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还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因此,最好从开始就拒绝不法贷款中介,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信贷业务。可通过实地考察、查询工商等级信息等方式考察贷款中介机构,应注意其合作放款机构是否为有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谨慎,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据。警惕贷款中介‘低门槛’‘低利率’等宣传,拒绝其‘预打款’‘刷流水’等要求。”周金才说。

完善标准加强引导

合力净化金融市场

针对猖獗的助贷骗局,监管部门正加大力度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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