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老人老李夫妇主张要求儿子小李和前儿媳阿珍支付”带孙费”。案件起因是小李和阿珍离婚后,老李夫妇一直照顾孙子大宝和小宝,但阿珍并未按照法院判决接走抚养小宝,导致小宝继续与老李夫妇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阿珍和小李作为孩子的父母,即使离婚也应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由于二人未能履行,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偿还必要费用。然而,对于共同居住期间的家庭共同支出,法院认为老李夫妇作为家庭成员应承担协助义务,不支持返还费用的主张。

对于阿珍搬离后至离婚前,以及离婚后至阿珍接走小宝前的抚养费用,法院判决阿珍应向老李夫妇返还。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居民生活水平和双方负担能力,法院确定每名孩子的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阿珍应返还两名子女抚养费54000元;从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阿珍应返还次子小宝抚养费34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阿珍应向老李夫妇返还抚养费共计880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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