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一负责人承诺赔偿却未兑现

“事发后,我和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也曾报警处理,经过民警和社区人员的调解,7月初,物业公司一名杨姓负责人答应赔偿我10万元现金,并赠送一个车位。”白先生说,7月3日,对方转给他5万元,并备注“九玺XX号楼XXX赔偿款”。

白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和该杨姓负责人的聊天记录。7月5日,对方称剩下的钱会在9月15日前付清,车位也在和地产方沟通中,正办理相关手续。但之后车位赔偿一事迟迟没有进展,白先生多次联系对方也没有得到回应。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金地九玺小区的物业方为西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控股。8月20日,白先生告诉记者,西安金地物业认为10万元现金及一个车位的赔偿为杨姓负责人的个人承诺,公司并不知情,因此物业方拒绝赔偿。目前他已分别向两家公司发送律师函,之后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称系外包保洁

私自将闲置垃圾桶搁置在别墅内

8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金地物业全国客服,工作人员称白先生房屋被占用一事在今年7月已有来电投诉,工单显示目前正在处理当中。

当天下午,西安金地物业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其中写到:“2024年5月9日,金地九玺项目XXX户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中心在其空置毛坯房放置闲置垃圾桶并有保洁人员在房内休息,业主认为物业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金地九玺项目保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专业保洁公司。经了解,保洁员发现该户为空置毛坯房且院子推拉门未关闭,保洁人员私自将该区域的闲置垃圾桶临时搁置在该户,中午放置一张废旧纸箱在地面进行休息。就业主所述我公司侵占其空置的房屋,并将该空置房屋当作垃圾房使用、对房屋进行撬锁等毁坏措施,经我公司多方确认,与所述事实不符。”

此外,该回复中称,5月10日至6月20日,物业与业主曾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沟通,并组织业主、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等多方参与协调。

6月20日,物业最近一次提出的补偿方案为:(1)给予业主赔偿九玺小区1个月的租金(18000元人民币)以及1个月的物业费(1075元人民币)共计1.91万元人民币;(2)免费修复业主家内门窗以及地板等各项损坏;(3)对业主家进行空气质量检测,以及一年内每月对业主家室内外进行全面消杀。

但对于该方案,业主要求除物业答应的赔偿外,需再另外给予精神补偿,包括金地九玺小区10年的物业费约12.9万元人民币,以及业主另居住的金地XX小区5年的物业费约6万元人民币,共18.9万元人民币。两项赔偿合计20.81万元人民币。对于业主提出的精神补偿部分,因超出合理范围,物业方无法认同。

对于白先生所述撬门、10万元补偿及一个车位的事情,该回复中称与事实不符,并表示“我司建议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律师说法

物业若擅自侵占房屋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对此,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宝坤律师认为,如物业撬锁占用业主房屋的行为属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自己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作为房产的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擅自撬锁占用业主房屋,这明显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李宝坤提醒,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业主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以构建和谐的物业管理环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姑且不论是物业人员擅自撬门还是房屋的推拉门本就敞开,物业人员都不能占用业主的房屋。不过,如若物业人员擅自撬门,可认定其主观恶意较大。

赵良善介绍,物业负有保障业主房屋及屋内等财产不受损的义务,而且此项义务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已上升为法定义务,而非仅仅是合同义务。其中《民法典》第942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据此,该法律条文已将物业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物业具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就本事件而言,物业未尽到未保护好业主财产的职责,也难免会让人联想到物业是在“监守自盗”。

赵良善表示,既然物业擅自侵占业主房屋是违法的,那势必要承担相应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业主提及的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因为只有公民的人身(肉体)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法律才支持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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