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对郭某某、李某某夫妇作出破产裁定,这是深圳中院首次对夫妻债务人宣告破产。郭某某、李某某自1998年起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因仓库火灾损失约150万元,随后虽重新开店,但生意不佳,持续亏损。至2023年10月,两人负债总额达928万余元,无力偿还。

郭某某、李某某于2024年5月31日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深圳中院受理后指定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郭某某无工作、无收入,处于疾病恢复期;李某某已退休,每月有固定退休金。两人名下有一套房产,无其他大宗财产,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破产管理人认为,两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

法院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接管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郭某某、李某某名下的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两人将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期间需履行法院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考察期满后,可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此案例显示,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而非逃废债的途径。深圳中院在审判中严格把关,防止逃废债行为,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的公正执行。通过个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有望获得经济上的重生机会,同时债权人的利益也得到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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