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已被设关卡

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是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最重要的节点。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即开启法定免责考察期。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为推动从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社会各界对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期待亦已提上新高度。

作为我国境内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三年多来,深圳走过了怎样的历程?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接受了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专访。

过去三年的工作重点放在重整程序探索上

羊城晚报:请介绍一下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和试点至今的案件办理情况。

曹启选: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下,深圳中院扎实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建设、裁判规则探索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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