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已被设定层层关卡

羊城晚报:对债务人进行个人破产清算,涉及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会议会同意免除吗?

曹启选:在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会议需要审查表决的事项涉及多方面内容,不仅仅是简单表决是否同意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管理人对债务人个人破产清算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要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会议的审查,是客观真实性的审查。

第一,债权人会议要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进行审查。债权人要对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是否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符合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不同意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需要提出依据和理由。

第二,债权人会议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债务人有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等行为。

第三,债权人会议要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进行审查。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债权人会议要审查豁免财产清单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但是否批准豁免财产清单,由法院进行裁定。

第四,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收入超过允许保留的豁免财产额度的,属于破产财产并由债权人按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羊城晚报:社会上担心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通过深圳三年多的试点,能否有效防范逃废债的问题?

曹启选:深圳构建了一系列的制度严防逃废债,比如明确申请人的诚信陈述和申报义务,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的面谈辅导机制,创新个人破产信息核查机制,完善破产信息依法登记与公开机制。通过上面很多案例可见,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企图已被设定层层关卡。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让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把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关,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才能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效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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