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原告是一名“00后”员工柳某,他因在社交媒体上对公司加班文化发表评论后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柳某曾于2019年5月29日入职上海一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KA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为税前8000元,另有绩效奖金。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员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在社交媒体或公共场合传播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或言论。2022年6月,柳某在脉脉平台上回复他人关于公司的言论,称公司存在无效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公司发现后,认为柳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并据此解除了与柳某的劳动合同。
柳某辩称,自己的言论虽然部分措辞不当,但未超过言论自由的边界,且及时删除,未产生严重后果。他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84元。然而,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未支持柳某的请求。柳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在脉脉平台上的言论确实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还指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柳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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