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破获的一起直播“卖惨”引流虚假广告案件。沙湾分局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虚假视频“卖惨”引流。经过深入调查,警方迅速锁定并抓获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发布虚假视频引流的犯罪团伙,包括以先某为首的3名成员。
该团伙在多个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组织团队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拍摄虚假“贫困”视频以及进行直播“卖惨”,以此方式为各平台网上店铺代销水果,收取佣金敛财,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目前,这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乐山沙湾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情形,如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且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况下,应予立案追诉。此外,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作案,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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