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市发生了一起小米SU7车主持刀伤人并冲撞多辆摩托车的事件。据南通警方通报,车主康某某(24岁)与曹某某(32岁)等人因口角发生冲突,康某某持刀将曹某某捅伤,后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网络上流传的案发前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视频显示,摩托车爱好者徐某某曾在微信群和线下见面时多次对康某某进行挑衅。这些信息导致徐某某遭到网友人肉搜索,其供职的公司也受到影响。
关于徐某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多位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徐某某在微信群中的骂人行为可被视为公共场合侮辱他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前提是要有人报警。至于康某某的行为,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他携带刀具的情节使其难以被认定为“激情杀人”。
网络上流出的聊天记录和视频进一步揭示了事件细节:康某某提新车后,在一个聊天群里邀约摩托车车友“崩直线”,徐某某质疑其“装”,双方对话逐渐升级,最终演变成线下的悲剧。徐某某在线下见面时继续与康某某争执,而与康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曹某某则被捅伤致死。曝光的聊天记录和视频引发了大量网友对徐某某的批评和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披露,其供职的公司也受到波及。
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认为,微信群人数超过三人通常被视为公共场合,因此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这需要有人报警或被警方发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提醒,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法规约束,公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可能导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康某某是否构成“激情杀人”的问题,连大有律师解释称,故意杀人一般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而激情杀人是指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或刺激,行为人在情绪失控状态下当场实施的杀人行为。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康某某携带匕首的行为表明其可能有报复意图,因此难以被认定为激情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康某某还存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康某某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李送妹律师补充说,尽管康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冲动性质,但这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激情杀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激情杀人要求行为人的激愤情感因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产生,并且这种不当言行导致行为人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根据现有证据,双方持续对骂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康某某完全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此外,康某某携带管制刀具也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不利,表明其至少带有一定的伤害意图。当前法律并未对故意杀人的较轻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司法实践总结相应考量。具体判决结果将以法院最终审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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