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河南男子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十三四岁的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胡某兴生于1986年,是渑池籍男子。2024年6月15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据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12日至6月14日,胡某兴在该娱乐会所内组织张某某(13周岁)、聂某某(14周岁)、裴某某(14周岁)、王某某(14周岁)等未成年女性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兴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鉴于胡某兴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胡某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此外,在法院审理期间,胡某兴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最终,祥符区法院于10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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