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就在新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公布前,3名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据通报,三名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既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及未成年少女,又进行精神控制,性质可以说十分恶劣,被执行死刑彰显正义。现实案件如此复杂,刑事政策及司法解释及时作出回应,才能达到更好适用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
两高两部的意见中,第一项原则即是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因此,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这些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趋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着重评估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包括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捕后赔偿谅解、家庭人员关系等方面。意见的上述要求无疑释放了慎重变更强制措施的信号,另外,司法解释要求,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也是从严惩处的体现。
对司法实务层面的重要意义在于,此次意见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有关条文中许多要件、条件应该如何理解的问题。
例如,强奸罪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包括: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等等。这些恐怕都是对实践中恶性案件的总结归纳。
从司法解释看,致使受害人感染性病、艾滋病,对被害人隐私视频的泄露或胁迫,均可能构成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猥亵儿童罪等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可见,以往语义不明的“情节恶劣”“其他严重后果”“其他恶劣情节”在本次司法解释中得以进一步明确。
而就利用互联网进行猥亵的新兴问题,司法解释也明确“隔空猥亵”也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第九条明确的猥亵行为是: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
总的来看,此次意见和司法解释,紧紧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展开,从立案到侦查到收集证据,突出保护与惩治并重。在某些方面,保护还要更重要些。
比如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艾滋病。若患有艾滋病,在征得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同意后,应当及时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阻断治疗等保护措施。又如,司法解释规定,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也属于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不同于以往对合理费用的理解,目的亦是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的事后保护。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只有这条底线变得无比明晰,才能有效塑造社会共识。对未成年人而言,身心健康是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他们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好似待绽放的花朵,而性侵犯罪则是将未成年人最美好的东西打破击碎。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所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守护未成年人是法律鲜明的立场,更要成为全社会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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