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告,多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自12月1日起执行。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自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

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可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公益属性,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要求大型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条例进一步优化运营服务,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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