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近日特地发信息向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因为她家孩子已经顺利入学了。今年2月,离异单身的杨某因孩子上学需要买房,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单身证明时,发现自己竟与刘某存在婚姻登记记录。杨某曾在22年前与刘某相亲见过一面,之后再无联系。两人从未谈婚论嫁,杨某也未向民政局递交过婚姻登记申请。

男女相亲22年后发现被登记结婚

经过多方打听,杨某联系上已远在苏州定居的刘某,告知此事。刘某也很惊诧,立即到民政部门调取了当时的婚姻登记档案。经刘某辨认,当年那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相关字迹像是其父所书,但其父已经去世,无法核实。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申请人处的签名均非刘某、杨某本人所签,两人均未向民政局递交过结婚登记申请,对“被结婚”一事毫不知情。为此,刘某和杨某一起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申请。

然而,民政部门认为,当年的经办人员以及刘某的父亲均已去世,双方签名是否系刘某父亲代签事实不清,而相关档案中双方婚姻登记所需材料齐全,杨某与刘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法定撤销理由。杨某心急如焚,眼看孩子已到上学年龄,必须在2024年9月开学前购买到能够登记入学的学区房。如果婚姻登记记录不撤销,她就无法开出单身证明,买房只能无限期搁置。于是,杨某来到灌南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灌南县检察院依法调取了杨某、刘某的婚姻登记材料,认真核对后发现,原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所有内容均系一人所写。该院受理监督申请后联系上刘某的母亲。刘某母亲证实刘某父亲确实曾瞒着刘某、杨某偷偷办理婚姻登记。介绍双方相亲的中间人也证实,杨某、刘某第一次见面后对彼此都不满意,没有进一步交往。

灌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公民结婚以自愿为最基本原则,不论是当年的婚姻登记条例,还是如今的民法典,均规定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刘某与杨某并无结婚意愿,双方均未到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且刘某已与张某登记结婚,民政部门应当撤销刘某与杨某之间的错误婚姻登记。4月17日,该院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撤销刘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很快采纳了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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