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
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以证明加班需要经过审批,但杨某认为该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具备合法性。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在2018年7月之前,公司从未对杨某实行过考勤。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且未能在六个月内安排补休,则应当支付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二倍的加班费;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杨某提交了加班时间明细表和微信截图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公司不认可杨某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的真实性,认为他未按规定申请加班。然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关制度是否实际施行。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提交的微信截图内容显示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管理人员点赞,应视为加班。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主张,判决公司支付杨某加班费18135.2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杨某未按公司制度规定申请加班,领导在其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也不应认定为加班。杨某提供的朋友圈截图中没有出现本人,无法证明其在现场。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尽管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但根据公司代理人一审庭审陈述,公司从未对杨某实行过考勤,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因此,结合杨某提供的微信截图、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点赞等证据,二审法院认定杨某存在加班事实,判决公司支付杨某加班费。
本案涉及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在劳动争议中,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需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或者证明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若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可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此外,用人单位在答辩时应注意避免自相矛盾的陈述,否则可能影响案件结果。例如,本案中公司代理人的一审陈述实际上为二审败诉埋下了隐患。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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