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一名男子黄某在羽毛球馆运动时突然昏迷。当时,一位球友立即对他进行了心肺复苏,其他球友则联系了球馆工作人员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球馆工作人员和保安继续进行心肺复苏直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尽管如此,黄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而去世,医院诊断其死因为猝死。

黄某的家属认为,羽毛球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0余万元。羽毛球馆方面辩称,在黄某昏迷后,他们积极参与了急救,并且有效引导救护车到达现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指出,羽毛球场馆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备,也没有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这表明羽毛球馆对黄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同时,法院也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参加运动的风险及自身健康状况有明确判断,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需向黄某亲属赔偿20余万元。

羽毛球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如体育场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包括体育场馆在内的特定公共场所必须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还需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以协助紧急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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