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又到年底,各大企业正举办年会,打工人又要准备节目了!
此前,杭州一位女员工因“不想跳舞”被辞退,该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事件回顾
王女士36岁,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门店做美容师。
△劳动合同
2021年1月中旬的一天,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王女士于晚上9点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理由是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舞蹈。但她很疲惫,且跳舞一事也没提前通知,于是就直接回家了。
门店主任随即向上级汇报此事,上级借机在微信工作群里询问:门店的舞蹈练得怎么样了?
王女士就提了条建议:做什么事情之前,最起码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这样折腾下去,人都要倒下生病的。
门店主任:你都会啦,挺聪明,向你学习,我们笨,学得慢,没事,我们自己练。
王女士:话中带话,就不好了。
△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
第二天,王女士去门店上班时,被门店经理叫去谈话。经理提出要求,她可以留在下沙门店,或调去其他门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从领导安排。经理还表示,“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辞职。
没想到,公司在她辞职后,发布了一条出人意料的辞退公告,上面列明了3条辞退理由:
①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
②年会节目排练抱怨,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门店主任。
③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辞退公告
王女士感到很无奈,“我就是普通辞职,为什么出了这么一个辞退公告?”之后,她决定收集材料,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辞退员工有法定的条件和限制,因为员工拒绝跳舞就辞退,这样做合理吗?
专家解读
“下班后跳舞”对员工来说
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
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主业”,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叫企业文化建设。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据王女士介绍,当天她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按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要求“加班跳舞”,显然属于额外要求。
在本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内,安排参加公司活动,其合法性本就存疑,还以员工拒绝为由将其辞退,显然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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