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
庭审期间,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陈广芳承认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辩解称自己是帮助患癌病人顾某处理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
涉案六只羊系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顾德兰弟弟顾德奎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陈广芳,表示顾德兰因癌症晚期急需用钱,请陈广芳帮忙处理羊肉。
审判长围绕该起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四个焦点问题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态度一度比较对立。
陈广芳代理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未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或鉴定,就认定了涉案货值,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错误,认为该案不仅要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综合全案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
当天的庭审,法庭给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发表各自观点,但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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