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吉某与被告符某均为同村村民,2022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5月1日订立婚约。根据当地风俗,订婚时男方需准备彩礼现金及酒水食材设宴款待亲朋,并由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完成彩礼给付。订婚仪式当天,吉某按女方家要求准备了68888元现金作为彩礼,并举办酒席宴请亲朋以示祝福。

订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五个月,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在三观上存在分歧,吉某向符某表示无法缔结婚姻关系,并要求返还彩礼。符某拒绝返还,吉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乐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订婚后共同生活近半年,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全部实现。考虑到女方已在男方家共同生活并参与劳作的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50000元彩礼。这一判决旨在平衡双方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关于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已有明确规定。彩礼的给付是为了缔结婚姻、成立家庭,但也是一种陋习。摒弃彩礼陋习,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助于打造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农村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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