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广东汕头金平区30岁的徐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因为未婚生育,被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墩经联社取消了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

据徐女士描述,经联社将集体土地和厂房对外流转出租获取收入。按照村里的规定,村民可以享受相应的收入分红福利,但出嫁女则不能享受这个福利。

前两天发1月份分红时,经联社工作人员告诉徐女士父亲,徐女士因2024年8月未婚生育,被认定为“出嫁女”。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了她的成员身份和福利。

南墩经联社所在的金东街道办工作人员称,徐女士已经向信访部门提交信访材料,信访部门正在调查。(据1月22日红星新闻)

2019取消未婚生育_女子称因未婚生育被取消村集体分红_未婚生子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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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视频报道截图

农村“出嫁女”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定义,‌通常指的是已经结婚并离开原生家庭的女性。受传统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的影响,无论是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还是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在种种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农村妇女常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面临权益受损。然而,未婚生育的女性在法律上并无婚姻关系,徐女士的户籍也没有因此发生变化,被笼统地认定为“出嫁女”显然失之偏颇,这种于法不合、于理无据的行为,透露出对未婚生育女性赤裸裸地歧视和偏见。

退一步说,即便是已经结婚的“出嫁女”,村集体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剥夺其分红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均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2023年11月,最高检和全国妇联曾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防止“外嫁女”土地权益“两头空”的现象。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徐女士除了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之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希望更多女性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广泛存在,其根源在于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极度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一些人总是抱着沉疴陋习不愿撒手,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名义,公然歧视女性,侵犯妇女权益。以婚姻、生育为由,随意剥夺女性合法经济权利的行为,加剧了性别不平等,不利于彰显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还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和社会不稳定。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村规民约从来都不是法外之规,不能超过法律的范畴肆意妄为。村里的事也要依法来办,这也是依靠法治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要让法治成为乡村治理的基石,首先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宣导,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他们尊重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善用法律,依法开展工作,才能依法解决纠纷。

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农村群众更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和纠正,确保乡村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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