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解释,如果按健康权起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需要证明装修与患病的因果关系,由于疾病病理复杂,医学上很难证明是何原因导致患癌,但环境侵权案件采用“举证倒置”,是单位需要证明二者没有因果关系,而不用他负责全部举证。因此,最初他选择了环境侵权案由进行起诉。
【二审】
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原告请求权基础不存在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徐州市税务局提起上诉,同年,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及,“在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内造成损害的”,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2024年1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据上述新的司法解释,本案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不应适用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所设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肖先生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难以支持相关赔偿诉请。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部分)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显示,徐州市税务局曾提出,肖先生的情况应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室内空气污染致病情形与税收行政管理职业并无关联,不属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污染受损害的情形,也并非工作期间遭遇事故伤害;肖先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并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范围,甲状腺癌也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疾病内。
二审判决书则提及,肖先生曾当庭述称,2014年其去往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江苏省公务员未纳入工伤条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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