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和四名女子受他人雇佣,企图通过将黄金粉末藏匿在特制内衣中从码头走私出境。涉案黄金纯度约为99.9%,总重量超过12公斤,价值约181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吕某森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四名被告郑某珊、谢某璇、郑某秋、袁某君分别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24年7月20日,吕某森、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受雇于他人,计划通过邮轮将黄金粉末携带出境。吕某森担任押货人,其余四人则将黄金粉末藏在特制内衣中。他们从广东出发,乘汽车将黄金运至上海,打算搭乘邮轮前往日本,但在吴淞国际邮轮码头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经调查,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分别走私了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的黄金粉末,总计12,960.68克。检测结果显示,这些黄金粉末纯度为99.8%至99.9%,价值18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出境,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预缴了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该案作案手段隐蔽,通过特制内衣藏匿黄金粉末并企图搭乘邮轮逃避海关监管。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金银出口管理制度,威胁货币稳定和对外贸易发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五名被告因受他人指使走私12余千克黄金粉末,属情节较轻,因此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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