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上海某速运公司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得到了最终裁决。据悉,该员工胡某在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引发了周围同事的围观和哄笑。公司认为胡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于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其开除。

胡某对此表示不服,他辩称自己是因为裤子内进了虫子,需要挠痒才做出此举。随后,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索赔119000元的请求,但未能获得支持。不甘心的胡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胡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因此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

法院在裁决中指出,《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风俗则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法院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以及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胡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和同事的工作环境。因此,公司为履行预防和制止员工遭遇不法行为的责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是正当合法的。

此案的裁决结果也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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