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可“首违不罚”;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轻微免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用以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例如,清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可“首违不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轻微免罚”。

为确保《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将全面推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基层期盼,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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